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勞小-18-20250328-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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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王煙墩 被 告 劉芷綺即銓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2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4,25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貳、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受僱於被告,經被告派遣 至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附近某社區擔任清潔人員,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8,500元,於每月月底給付當月工資。詎被告於113年8月底僅給付半個月工資,尚積欠113年8月份半個月工資即1萬4,250元未給付,經伊多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4,25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1萬4,250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萬4,2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 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之19第1項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