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勞小-21-20250314-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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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黃玲華 翁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龍北王飲食店即陳卉筠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龍北王飲食店即陳卉筠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黃玲華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萬4,727萬元、原告翁麗真請求被告給付2萬2,291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018元(計算式:24727+22291=47018 ),裁判費為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 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