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勞小-21-20250314-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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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黃玲華 翁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龍北王飲食店即陳卉筠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龍北王飲食店即陳卉筠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黃玲華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萬4,727萬元、原告翁麗真請求被告給付2萬2,291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018元(計算式:24727+22291=47018 ),裁判費為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 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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