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勞小-27-20250226-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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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傅伴紅 送達處所:彰化中央路○○○0000○○○○○ 被 告 張光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13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