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勞簡專調-3-20250326-1
字號
勞簡專調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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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韋穎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 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孟閣台中四面佛張孟涵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記載之相對人名稱為「泰孟閣台中四面佛張孟涵」,然查無相關公示登記資料,是該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未明,且本院前依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之相對人地址送達,經「查無此人」為由而遭退回,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正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則應補正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組織型態。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請依所提出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