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勞補-113-2025022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薛瑞欣 相 對 人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勳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 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