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勞補-141-2025030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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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延儒 代 理 人 張詠善律師 相 對 人 普頓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金渶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萬5,225元(含工資52萬5,483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萬9,742元),及其中13萬2,249元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其中32萬0,274元自113年10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聲請人聲請之前一日即114年3月2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8,3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5萬3,579元(計算式:545,225元+8,354元=553,5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 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因無相對人之電話,致無法聯絡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 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 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