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勞補-158-2025032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惠明盲人福利基金會附設臺中市私 立惠明盲童育幼院 法定代理人 王玲玲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是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調解標的之價 額即原告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應由原告先行繳納,若有不足日後再另行補繳。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 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