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勞補-76-2025031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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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呂宏濟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宇力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821元(含懲罰性違約金1,000,000元、停業賠償260,000元、民國113年10月薪資130,000元、113年5月及9月薪資差額89,021元與提繳46,800元至原告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除懲罰性違約金及停業賠償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5,82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73元(計算式:3,710元×2/3=2,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28元(計算式:19,401元-2,473元=16,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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