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司他-66-20250218-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王信泓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荃豪 上列受裁定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王信泓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1,54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著有規定。是於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7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王信泓對受裁定人即被告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嗣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8號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245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1,01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判決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37,245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系爭事件因第二審判決諭知不得上訴而告確定,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三、系爭事件經第一審法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裁定,核定 聲明一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48元,聲明二請求被告提繳金錢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012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47,6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其中1,767元【計算式:2,650元×2/3=1,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其餘883元則已由原告繳納(參第一審卷,頁97)。 四、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47,660元, 嗣於程序中減縮聲明,減縮加班費之請求為137,245元本息,減縮之訴訟標的為89,403元【計算式:226,648-137,245=89,403】,該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956元【計算式:2,650×89403/247660=9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原告負擔。又第一審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後,被告就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嗣減縮上訴聲明僅就其中加班費137,245元爭執,則其餘原告請求被告提繳21,01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勝訴部分即先行確定,該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224元【計算式:2,650×21012/247660=22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被告負擔,其餘因上訴移審之第一審裁判費1,470元【計算式:2,000-000-000=1,470元】,依第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是以,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426元【計算式:956+1,470=2,426】,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4元,其中原告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3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43元【計算式:2,426-883=1,543】,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4元,並均加計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