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他-77-20250311-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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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77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趙中信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天泰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6,58 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告不服再提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裁定上訴駁回,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遂而確定在案,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實無訛。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原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2,283元。 一、原告預納裁判費20,265元。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繳納3分之2裁判費即22,018元。 第二審裁判費 63,424元。 一、原告預納裁判費21,141元。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繳納3分之2裁判費即42,283元。 第三審裁判費 63,424元。 一、原告預納裁判費21,141元。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繳納3分之2裁判費即42,283元。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6,584元。 (計算式:22018+42283+42283=106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