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司促-1033-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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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債 權 人 王麗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豐松、游朝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1年10月26日?。㈡請求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㈢陳報王代書為債權人王麗屏之釋明文件資料。㈣提出違約金新臺幣參佰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㈤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委記辦理房地合約書,游朝凱僅為一般保證人,未就主債務人游豐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得對債權人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