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1034-20250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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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 債 權 人 陳詠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鳳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附債務人存摺封面等影本)。㈢提出line截圖V姐為債務人羅鳳㚬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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