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4-司促-1043-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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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楊茗宇 代 理 人 徐舜卿 債 務 人 陳江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按日以尚欠本金加計千分之二之遲延違約金,債務人已遲延繳款逾十日以上,應以尚欠本金之百分之五十分別計算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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