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司促-1183-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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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債 權 人 黃彩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紫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相關收據影本)。㈡詳列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㈢如僅有對話紀錄可供釋明,提出證據資料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並提出清晰之截圖(明確載明欠款金額部分)且標示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