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1297-20250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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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楊家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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