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司促-1302-2025022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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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常春藤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凱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凱霆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就同一債權,已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14年2月24日以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裁定准許,債權人不得再以同一債權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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