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4-司促-1315-20250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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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權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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