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司促-1322-20250214-5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荒川亨 債 務 人 鑌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繳納程序費用,爰將原裁 定撤銷,並由本院另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