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4-司促-1379-20250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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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郁婷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9日止累計535,581 元正未給付,其中528,130元為本金;7,151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洪郁婷於民國113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9日止累計132,2 77元正未給付,其中128,971元為本金;2,885元為利息 ;4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洪郁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止累計92,263 元正未給付,其中88,712元為消費款;2,351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8130元 洪郁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28971元 洪郁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88712元 洪郁婷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