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V-114-司促-1407-202502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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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相 對 人 星耀歐美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泊佑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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