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司促-1408-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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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建文 債 務 人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柏宏 人 之2 債 務 人 林純如 郭修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參仟陸佰 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參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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