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司促-1437-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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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宗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蔡宗學之證明資料影本(如:存證信函、回執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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