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司促-1445-20250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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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債 權 人 朱臺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分期債務是否已全部屆期?如尚未全部屆期,請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並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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