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司促-1496-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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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吳滄源 債 務 人 吳中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伍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參佰零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