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司促-1520-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張翊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