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司促-1565-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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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 債 權 人 林佟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曜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4年1月31日」?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93,380元是否有誤?(因新臺幣193,380元已包含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此金額500元已重複聲請,已在請求標的(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已列此筆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