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司促-1619-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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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石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陸明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巧妮即鄭永林之繼承人、鄭世杰即鄭永 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鄭巧妮即鄭永林之繼承人、鄭世杰即鄭永 林之繼承人均設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又依卷內聲請狀所載之址亦為該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