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司促-1713-202501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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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怡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10月份服務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單發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不相符)。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是否有誤?。㈢補正雙方簽立承攬契約或管理維護暨駐衛警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