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促-1720-202502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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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 債 權 人 陳柏瑜 黃暐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浩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㈡提出LINE對話截圖中Joker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