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司促-1762-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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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彩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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