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司促-1843-20250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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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甘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信傑即鼎協鐵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