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促-1843-2025022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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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甘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信傑即鼎協鐵工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