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促-2025-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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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世昌 債 務 人 黃秭璇 黃忠義 一、㈠債務人黃秭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黃秭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忠義負清償債務之責。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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