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促-2040-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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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韋成即陳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住址為何(因聲請狀無記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