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促-2051-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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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丁鈺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德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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