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2059-2025012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
債 權 人 許瑞芬
蘇郁茹
前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永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予牧即郭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債權人蘇郁茹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