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促-2066-202502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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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 債 權 人 李逸閔即闊木工程行 債 務 人 林陳金蓮 陳麗娟 一、㈠債務人林陳金蓮、陳麗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麗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