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促-2233-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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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 債 權 人 徐哲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映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㈣確認債權人為徐哲軒是否有誤?與狀附所示合約書乙方為金蒝企業行負責人謝采霓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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