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促-2290-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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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元,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柏宇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4,000元整,約 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 2,8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 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 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 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 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新臺幣78,40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 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 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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