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促-2347-2025012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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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亦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上姓名「蔡亦珉」與支付命令聲請狀姓名「蔡亦」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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