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促-2377-202502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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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債 權 人 袁偉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品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品頡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所提 出之交易明細、Line截圖對話紀錄、債務人名片,尚難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查報債務人楊品頡之實際住居所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Line截圖小楊為債務人楊品頡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楊品頡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㈣提出投資契約書影本。」等相關釋明資料,惟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之陳報狀記載與債務人不熟,無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址,銀行帳號僅知為Line bank,無法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