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促-2383-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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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債 權 人 雲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高誌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昇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補正高誌緯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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