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促-2391-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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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李玉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騏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利率依月利率百分之一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不符)。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民國113年4月19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