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促-2395-202503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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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 債 權 人 陳建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柯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Line截圖為黃柯婷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帳號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該裁定於114年2月7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於同年2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且Line內容除無法確認相對人人別資料,亦無法認定借款金額、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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