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2396-202503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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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黃叡顗 債 務 人 張祐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借貸契約第4條第3點「乙方逾越前項寬限期未清償借款者,同意終止原應付利息之計算方式,即應按日以未清償部分本金乘以0.1%計算延滯利息至本金即延滯利息均向甲方清償完畢止」是債務人如逾期未還款則應僅得請求逾期之延滯利息,又延滯利息每日0.1%已達年息36.5%已逾法定最高利率16%;民法第205條修正: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上述㈠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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