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促-2553-2025020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嘉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