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促-2638-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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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債 權 人 陳采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淑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3年3月25日之翌日起算。)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