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司促-2697-202502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債 務 人 郭芳豪即郭芳珉 劉函岭 一、㈠債務人郭芳豪即郭芳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 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