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2722-20250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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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債 權 人 詹月娥 債 務 人 吳昉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柒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33,300,000元部分,其匯款人非債權人詹月娥,收款人非債務人吳昉諭,債權人未證明得以自己名義向債務人請求3330萬元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盡其釋明責任,利息應依法定利率計算,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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