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促-2728-202502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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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 債 權 人 和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子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 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之釋明資料。」,此項裁裁定已於114 年2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 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